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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9月20日,市大数据局及业内人士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对我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提出“行动指南”,将以此构建起全市公共数据开放规则体系。

  据介绍,《办法》结合上海、浙江等国内省市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实践经验,以及我市实际,由市大数据局起草,共分为8章48条,内容包括系统管理、开放管理和多元开放、安全和监督管理等。

  “《办法》出台,不仅划定厘清了公共数据开放范畴、建立全流程数据开放利用制度,还将激发社会基于数据的创新活力,促进大数据实现商用、政用、民用价值。”市大数据局副局长杨帆表示,《办法》主要以促进公共数据商用、民用、政用为目标,明确了依托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的开放系统是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全市所有数据开放主体统一依托该系统向社会提供数据开放服务;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是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依据,凡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数据,应根据数据开放属性有序开放,未列入目录的数据则不能对外开放。

  《办法》将公共数据按开放属性划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3种类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数据利用主体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数据利用主体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办法》根据数据开放属性,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数据获取程序,确保公共数据开放流程规范可控。同时《办法》还对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环节作出制度安排,既确保数据安全有序开放也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单位(机构)或者个人在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下,经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自然人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数据,及时、准确按照相关规定开放公共数据,并根据需要动态更新。

  《办法》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确需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循最小范围原则,确保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中国信通院安全研究所数据安全研究部副主任陈湉、浪潮集团重庆公司负责人纪磊均表示,《办法》既是我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立法探索和实践,也是我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应用的基础框架,对于实现数据价值、释放数据红利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将加速全市大数据资源统筹开放进度,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率,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效用,并使之转化为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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