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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市企业研发费用 投入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市企业研发费用

投入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结合吉林市实际,起草编制了《吉林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意见请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科技局反馈。公告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8月12日。

联系人:孟祥丹  电话:62048908

 箱:jlskjjgyc@163.com

 件:《吉林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3日  


吉林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科技型企业;补助资金在市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市统计局完成科技统计中企业研发费用年报的上报审核工作和市税务局完成上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按照市统计局和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根据年度财政科技专项预算安排,兑现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依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实际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和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上报审核的研发费用确定,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企业投入研发费用金额分档设定,具体补助额度根据每年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额度确定。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金额5000万元到1亿元的(不含1亿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金额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不含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金额100万元到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不予补助。

第七条  获得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市域内(不含外县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当年入库登记编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纳入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业自主创新活跃,建立规范科研机构,并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进行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如实提供中期报告,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和佐证材料,项目完成后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三)近两年来,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规和科研诚信事件。

(四)企业必须在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税务系统如实填报研发费用投入相关数据。

第八条  补助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在年度《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指南》中设立科技型企业 R&D 投入补助专项,并予以公布。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申报要求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系统中进行申报。

  (三)初审推荐。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对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推荐。

(四)确定补助资金。市税务局提供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金额;市统计局提供企业在国家统计系统中上报审核的研发费用金额;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确定补助名单及补助额度。

(五)公示名单。市科技局通过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和科技局网站公示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信息,主要包括拟补助企业名单、企业研发费用额、财政补助资金额等。

对企业信息有举报或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地科技局统一受理,企业所在地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初查情况统一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企业主动放弃补助,需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科技局和企业所在地科技局。

(六)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补助计划,各单位按照确定后的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后,向税务部门调减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应主动向市财政局返还调减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补助资金;通过市税务局检查发现企业调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处理。

第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专项。对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各县(市)科技局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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