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科技发〔2021〕3号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市政函〔2015〕3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同时,按照《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的要求,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决定宣布《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字〔2016〕30号)失效,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18号
吉市科技发〔2021〕3号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市政函〔2015〕3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同时,按照《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的要求,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决定宣布《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字〔2016〕30号)失效,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18号